刑事诉讼中哪些事实需要举证责任倒置

如题所述

一)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属于有罪推定,大大加重了被告人被定有罪的危险,所以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否则会打破诉讼中的平衡,背离司法公正。因此法律的明确规定就成为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唯一依据,而不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否则就会很容易对被告人的人生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所以对于哪些罪名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基于公诉方与被告方的力量对比和攻防设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时,法律对被告方的举证要求可以低于对公诉方的举证要求。换言之,被告方的举证不必达到证明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只要能够证明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大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控诉方为了让法官采信他的主张,就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主要是因为被告方举证的目的在于减弱或消除法官基于控诉方的证据所形成的不利于被告方的心证,而控诉方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官依据他的证据判决被告人有罪,这就决定了其提供证据的标准必须要高于被告方。

  (三)加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性。从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的情况来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我国的运用不具有相应的规范性,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作出明确的指导。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针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特点,制定一些有关举证责任倒置行之有效的规范,以便使这项规则能发挥出更好的司法实效作用,进而提高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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