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陆某的误工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误工费支持与否的标准是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而非单纯的考量年龄。本案中,陆某虽已年满60周岁,但事实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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