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应再审——在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会直接引起已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案件性质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符,原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或案件性质应重新认定。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基本重合,但实践中的难易程序不同,不予执行更容易操作。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毕竟不是撤销,建议同时引用第一项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和本项再审事由同时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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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在有些情形下,诉的变更甚至将会导致诉讼标的的变更,以至于从总体上动摇裁判的基础。可见,对于诉的变更的确定,会对诉讼程序乃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带来重大影响。
因此在立法上,对诉的变更所涉及的范畴应当予以适当加以界定,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如果界定得过于宽泛,将不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与效益性,如果界定得过于狭窄,将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权,亦会有违设置民事诉讼这种公力救济途径的旨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吴鹏 胡锦光:《行政诉讼法》修改与法治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