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和同事打闹时不小心造成脚部轻微骨折,医院有相关证明并开具休息的假条,因为工作太忙没有休息,过了医生开具的休息时间后,症状没有改变去医院复诊,公司不再给我算病假,说是我自己造成的,让我请事假去检查,请问这样合理吗?我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说法和解决办法,谢谢!
我在医院拿到假条后交给公司,因为公司没有人能代替我工作,公司让我自己决定,我不上班公司没有人会帮我,所以我只好不休息上班,等我工作的事情处理好之后我再要求休息,公司已经不承认了,那个时候还没有超出医生开具病条的时间,公司说是自己造成的,我没有办法又没有休息,在病假条的时间过后我发现症状没有改善,再次要求去复诊时,公司让我请事假,我当时没有理会,但现在算工资时要按我事假扣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
我需要相关的法律条文或是规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