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在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意义。过高的累进税率,将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3、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4、税率级距过大。 对于我国工薪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累进级次过多,总体的累进级距过大,最高税率高达45%,突出的缺陷表现为:一方面是加大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严重制约了高收入者劳动积极性的发挥,激励功能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私人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是从税制设计上客观地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偷逃税倾向,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从而制约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的发挥。5、交纳个税后不开具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却不给完税凭证,即完税证明。政府欠了纳税人一张税票,这是一种无法回避的事实。人们说:“我们无法证明自己是纳税人,也无法证实自己到底交了多少税———因为我们从来没有拿到过一张完税凭证。” 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都是实行“代缴代扣”的征收办法。也就是由发工资的单位统一从工资中扣除,工资条当中也专门设有“个税代扣”这一项,问题是扣完税之后,税务局并不会给纳税人一张完税发票,而是给纳税人单位开具一张总的完税票证,缴税人对当月缴了多少税或者累计缴了多少还是一头雾水。 这几乎成了一种惯例。存在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地税部门的解释是,如果每个人都开具完税票据有些浪费。一是多数人用不上这些凭证,二是地税却还要打印这些凭证。当然,纳税人“较真”一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并非仅仅为确认自己是纳税人的身份,问题的实质是,这种传统征税手段的落后,对纳税人存在着信息不透明、手续不完善的弊端,同样也存着个人所得税流失较严重的现象,因此受到众人的质疑也是一种必然。从某种意义上讲,税务征收手段的滞后给偷漏税款者“创造”了可乘之机。二、改革建议:1、采用家庭课税与个人申报纳税并存的纳税单位模式,提高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水平家庭的保护,有助于税制更加公平合理。2、合并部分税率,减少税率级次。税率级次过多一方面不利于税收征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个人新近所得等级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3、降低高收入者的税率,例如将最高税率改为20%。以此有效扭转高收入者的逃税倾向,从税率设计上鼓励高收入者纳税,激励个人劳动制富,增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激励功能,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4、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马上打印给完税凭证,即完税证明。保护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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