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刑事处罚,一般是不影响的。但是各个地区的政审力度不同,尤其公安系统和检察院机关系统会相对更严格一些。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第十条 考察和政审中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司法拘留的;
(四)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六)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七)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八)曾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九)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十)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十一)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十二)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自考察和政审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扩展资料:
《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考察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二)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村)了解情况;
(三)同考察和政审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四)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
父亲行政拘留10天,属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直系亲属有严重违法行为,本人能与其划清界限的,原则上,不受影响。政治审查更注重对其本人现实表现的考察。
1、第四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2、第六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3、第十条 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二)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三)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四)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4、第十一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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