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事业单位于2014年初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没留意,现因加班问题需劳动仲裁,发现当初的劳动合同为我与甲方事业单位签订,但是还有一个补偿协议为甲方、本人及丙方三方签订,注明我的工作由丙方安排并交金。而且甲方与丙方的单位名称不同,但负责人为同一个人,这样的补充协议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