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有补充协议由丙方安排工作,可是甲方和丙方的负责人为同一个人合法吗?

我与一家事业单位于2014年初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没留意,现因加班问题需劳动仲裁,发现当初的劳动合同为我与甲方事业单位签订,但是还有一个补偿协议为甲方、本人及丙方三方签订,注明我的工作由丙方安排并交金。而且甲方与丙方的单位名称不同,但负责人为同一个人,这样的补充协议合法吗?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申请劳动仲裁,则还是可以起诉甲方的,至于在乙方的工作也是因为甲方安排过去的,工龄甲方也是应该认可的。因此,这样的协议内容还是合法的,您的权利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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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26
这个不影响的,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话,至少是关联企业,就算承担责任,也由签订合同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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