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是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人不负事故责任。故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
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观过错原则。
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也就是说作用大小决定过错严重程度。
交通事故是交通系统中人、车、路、交通环境等四要素相互冲突的产物,且多数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分析事故发生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主观上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定有责。
(四)路权原则
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
路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其明确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直接规定路权。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或使用道路的权利,因此,路权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被广泛应用。
二、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实践中,确定其责任时,一般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负责任的基础上加一档。
如:两车相撞,双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当,本应双方负同等责任,但因甲车的驾驶人无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认定甲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又如:一行人突然横穿公路,被机动车撞伤,本来行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驾驶人驾驶证失效,即认定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种做法似乎成了惯例,但显与交通事故认定原则相悖。
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无疑,但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当理解为驾驶人驾驶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如:驾驶制动失灵的车辆,以致因制动不灵发生事故;不加注意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等等。不能扩大理解为无证驾驶等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因此,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加重无证驾驶人员的责任。对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另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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