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是对被保险人(大多数情况下是车辆所有人) 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没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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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好友借车出事故 车主无错免赔偿
将车借给他人驾驶,却意外发生事故,伤者致残后起诉驾驶者索要赔偿,并把车主王女士也一同列为被告,要求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女士在出借车辆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刘某和王女士是多年的好友,彼此知根知底,王女士买车后,刘某需要用车时就会找王女士借用,王女士总是欣然答应。然而,在一次借车行驶途中,刘某不慎与邓某所骑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碰,邓某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来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入院后,刘某积极应对此事,支付了医疗费及聘请护工的1500元护理费。经诊断,邓某左脚踝骨折,造成十级伤残。医生建议邓某休息两个月,骨折愈合两年后还要进行固定物取出术。
事后,邓某将刘某和王女士告上法院索赔5.1万余元,并表示王女士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刘某和王女士均表示愿意依法赔偿,因车辆已投保,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邓某的后续治疗费为5500元,保险公司表示对事故经过和责任并无异议,也愿依规赔付。
由于对事故责任各方都没有争议,交管部门也作出认定,青羊法院审理后确认,刘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因此,给邓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刘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车主王女士是否应当担责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虽然是肇事轿车的车主,但邓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因此对邓某要求王女士对刘某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核算,法院确认邓某的损失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万余元。由于王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这些损失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刘某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可依据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参考资料:人民网-好友借车出事故车主无错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