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
1、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3、未放置强制保险标志的;
4、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
还有以下情况也是可以依法扣留车辆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扩展资料
对扣留车辆的依法程序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车辆情形如下: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驶证;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保险标志;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依法扣留车辆;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因收集证据需要的;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号牌。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标志嫌疑的、驾驶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号牌;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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