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务操作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前提是必须具备下面的两个条件之一:(一)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二)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如果受用人单位委托,也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至于用人单位是事前委托还是事后认可都是可以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任何一个条件的话,那么该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的用人就属于非法用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法用人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注意事项 困扰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一个大问题终于可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只要遵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就可以合法用人了。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能否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确定: (1)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1]; (2)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也没有受用人单位委托,或者其行为没有得到用人单位追认的,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说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非法的; (4)用人单位本身就没有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资质,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就更没有资格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了。【风险提示】 以前,个别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代表处等各类名称的分支机构)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在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希望能够依照劳动法解决纠纷,劳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却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这样,在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支付等诸多问题上,劳动者都会吃上很多哑巴亏。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已经没有市场了。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很多分支机构已经具备了用人权,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来处理。 第二,即使个别分支机构非法用工,也照样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非法用工单位不仅要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要对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应对策略】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两种应对策略: (1)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用人资格,或者有用人单位的授权,就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用人资格,或者有用人权的用人单位没有授权分支机构直接用人,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来使用劳动者。[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吴圣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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