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但此规定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需要,而非保障被执行人的所有权。这一点在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中给予了明确。在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条件下,其唯一房产是可以执行拍卖的。
唯一一套房产可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它可维持生活必须居住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名下其它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愿意依据规定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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