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是按《事业单位聘用办法》来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适用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劳动法律法规与人事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问题。依据原劳动部309号文第84条以及《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以下三类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即(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的员工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应当分两个层次来理解。先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过劳动合同,就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如果签订的是聘用合同,那么就适用人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形下,要看员工的身份,属于干部身份的,适用于人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属于工人身份的,则应当属于工勤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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