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见习合同问题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08年夏季刚刚毕业的,三方协议签了一个国企,7月份我去报到说要签“见习“劳动合同所谓见习期,6个月。我只想在这两个月,如果我要在见习期辞职,请问是否可以随时走人。是否涉及到赔偿?请问档案问题怎么办?

根据有关规定,见习期间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双方不签劳动合同。但是,职业介绍机构、见习学员、见习单位等各方应在见习前签订《见习协议书》。《见习协议书》内容包括:1、见习期限;2、见习职业(工种);3、见习补贴标准;4、见习安排计划;5、见习推荐机构与见习单位各自的职责;6、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7、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见习学员按照《见习协议书》的规定见习。

如果是正常和公司间发生劳动关系,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也有情况是,你是由人力公司以借用性质在公司工作!但要签订其他相关借用合同。
总之无论何种劳动关系发生,都要记得签订合同、协议等,以保障个人利益!

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见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毕业生见习期为6-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不过最后想想,以前看过什么文章,有个律师认为见习期的存在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对应届毕业生的权利完全侵害的
所以,这也只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虽声称是强制性的要求,可是最终还是被用人单位利用。
而时下见习期的暂行规定,了解的人们也只是单纯的与试用期的概论有些混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年的合同只能有30天的试用期。见习期则不同了,所有的权利全在用人单位手中,且时间最长可达一年。见习期的概念远远不止这些的。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内容完全合法合理,待遇也从优,就不要理会见习期合同的问题了,,,,人才市场非要你签订什么见习期的,你让人才市场给予理由!且要求其说明,不签订见习期合同对应届毕业生有什么后果,没有后果可言的,当然就不予理会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7-07
1、见习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教委和劳动部<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这个文件是1987年的。当时劳动合同制度仍未推广,大学生进企业是分配的,见习期满后才能转正。但在现在的劳动制度下,见习这种说法早就被试用期取代了,虽然有关文件没有明文废止,但明显与法律冲突的东西,自动失效。
2、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从用工之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你们关于见习期的约定默认为是试用期,如果只约定了见习期,那就默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就是见习期。
3、你辞职没任何法律障碍,提前通知即可。但麻烦的是档案,除非你决心把档案拿到人才中心去,以后不吃公家饭,否则企业有的是招数卡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7-07
见习期辞职,可以随时走人。是否涉及到赔偿要看合同有无涉及违约金条款,如有要看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常见的违约金条款有培训费用的约定赔偿等
第3个回答  2008-07-07
可以随时走人.提前三天告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