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7-07
1、见习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教委和劳动部<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这个文件是1987年的。当时劳动合同制度仍未推广,大学生进企业是分配的,见习期满后才能转正。但在现在的劳动制度下,见习这种说法早就被试用期取代了,虽然有关文件没有明文废止,但明显与法律冲突的东西,自动失效。
2、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从用工之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你们关于见习期的约定默认为是试用期,如果只约定了见习期,那就默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就是见习期。
3、你辞职没任何法律障碍,提前通知即可。但麻烦的是档案,除非你决心把档案拿到人才中心去,以后不吃公家饭,否则企业有的是招数卡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