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是2012年5月1日签的。现在到期已经过了5个月了,公司还没找我续签,期间有给我交医保和社保,我也一直在那上班。我现在不想在那做了,请问我能要求公司补偿吗?要是公司找我补签,把劳动合同签的日期改为2013年5月1号。我能拒绝签吗?
可以要求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