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把次卫做一个干湿分区,所以要封闭原有厕所门,和一个房间门,重新在另外的位置开门。我看了房屋结构图,我开门的地方不是承重墙,不会影响结构。
请问物业公司不准我这么做是否合法?
物业是无权干涉的,以下有几种参考:
1、从物权法角度,房子是业主的。在本案例中,如果确定不是承重墙,而且物业合同、装修协议中没有明确表示不能改变房屋结构的条款,那么原则上您是可以改造的,但最后能够通过协商,征得物业公司的理解和支持。
2、从公众安全角度,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装修有损害公共安全之行为时,有义务提示业主,并要求业主及时更正。
3、从合同的角度,业主装修前,应与小区物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依据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管理。
4、从维护小区公共环境角度,物业可以对建材的运输、装修噪音,装修垃圾存放等问题进行管理。
5、作为业主,虽然是房子的所有者,但房子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与邻居有公用的墙面、天花、地板,还有涉及房屋安全的结构墙,涉及燃气安全的燃气管道,涉及小区整体环境的外墙面和窗户等。因此,作为业主,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物业合同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开展装修施工。
扩展资料:
制定原因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
修改条文: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点评]: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有这方面的特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1、法律上来讲是没有权利干涉业主装修的。从物权法角度,房子是业主的,物业是物权干涉的。/
2、从公众安全角度,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装修有损害公共安全之行为时,有义务提示业主,并要求业主及时更正。
3、从合同的角度,业主装修前,应与小区物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依据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管理。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有: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公司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1、从物权法角度,房子是业主的,物业是无权干涉的。
2、从公众安全角度,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装修有损害公共安全之行为时,有义务提示业主,并要求业主及时更正。
3、从合同的角度,业主装修前,应与小区物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依据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管理。
4、从维护小区公共环境角度,物业要对建材的运输、装修噪音,装修垃圾存放等问题进行管理。
5、作为业主,虽然是房子的所有者,但房子并不是独立存在的。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
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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