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共十章四百五十二条。具体章节如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扩展资料: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195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有关婚姻关系的建立、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阶段。此时,中央妇委召开了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中央妇委借用了东柏坡老乡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邓颖超则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说:我主张这一条。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便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当时,坚持这一条的人只占少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