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已废止。
1995年2月21日由公安部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已于 2016年4月22日宣布废止。
扩展资料
缓刑的适用范围: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
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方法和法律后果均有所不同。刑法典449条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缓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0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