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进厂,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9日发生工伤后要回公司上班,公司以工伤情况无法进行拒绝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劳动仲裁后,仲裁结果是:双倍赔偿截止到8月9日,工伤停职留薪期不计入双倍赔偿范围。这样的仲裁是否合理?有何法律条文可以推翻此仲裁结果?是否应该选择继续起诉?胜算有多大?是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利弊)?
仲裁法庭裁定的是: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时间是3月15日---8月9日。而8月10日---2013年2月15日部分裁定公司无需进行双倍工资赔偿。回答重点请放在双倍赔偿方面,谢谢。
劳动法庭都已经仲裁了,时效上没问题,所以回答:“一般……胜诉权.”此段废话。
现在讨论的是双倍赔偿一事,所以回答:“工伤……补助金等。”此段废话,所以该同学的回答纯属……
换个情况,如果工伤治愈时间是三个月,治愈后加公司上班呢,在双倍赔偿里面,不治疗的三个月公司需不需要赔偿。
追答你是想双倍赔偿,
要求公司在发生工伤后,也就是8月10号到现在也支付赔偿双倍
很遗憾,你的情况在8月10号后,申请不到双倍赔偿,
你可以按照工伤等级,要求公司支付 相应地工伤赔偿
同时,要求公司支付 护理 费,住院期间营养费,
你现在有没有做工伤鉴定,鉴定结果是工伤几级
我知道,你觉得对你很不公平,怎么发生了工伤后,
赔偿没有之前8月9号的双倍赔偿,
但是,我可以告诉你,
规定就是这样,
有些事不公平,不合理,
但是,很难改变
我接触过 和你类似的 情况,比较多,
希望你好运的,
很感谢你的回答,也找到了一个条文,可以的话,反驳一下,可以作为开庭前的排练,谢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