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事情是这样的,打架,是对方先动的手,所以在还击的情况下把对方右手打折了,被认定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号进去的,7号那天已经和对方在公安那里办了和解协议书和赔偿书,赔偿了对方,对方和我方都各自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了,现在19天了还没出来,在7号那天我请了律师叫他帮我们取保,现在给律师打电话是是这几天能出来,到时会有人打电话给我们去看守所里办取保相关手续,那律师是这样说的,当时律师说,程序走完了,案已经结了,,我就是想问,像这种情况下,已经赔偿对方了,也和解了,对方也不追究各自的责任了,我方还需要被判刑吗?所谓的程序走完了,结案了,是不是证明案件没有被送到检察员那里啊?而是公安受理完了所以就结案了,是不是啊?
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打架致人轻伤的犯罪情节是比较轻的,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的,法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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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按你说的“检察院不再对我方进行公诉”,我方有没有得到检察院的判决书啊?律师说,这几天会有人打电话通知我们到看守所里办取保手续,我想问问,只是办取保手续吗?既然检察院不再对我方进行公诉还到办取保手续那天会不会有判决书给我们签呢?
追答首先你方收到检察院的批准逮捕通知书没有? 如果没有可能检察院批捕科已经做出不予批捕决定了。
如果收到,可能检察院公诉科已经做出不予公诉决定。
能办理取保候审的一般就不会再怕判决实体刑了。
办理取保跟收到检察院的不予批捕或者不予公诉决定 可能未必同期。不过按照你说的情况,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 一会再判刑
就是轻伤,你认为呢?会不会被送到检察院那里了啊?你按我上面问的答我的问题就行了,你的说法我已敢解,但我问的我想证实一下
追答如果人已经进了看守所,说明已经属于刑事案件,如果情节显著轻微,且双方已达成和解,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个人认为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