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期间工资发放的问题,求助!!

前提:我们每月10号发放上月的工资

背景: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从提出离职的日期到下月的离职生效日期期间,总监不想让此人继续到司上班,只想让他电话交接工作(为了省钱,因为到司上班还需要付工资,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与接交人交接客户信息)。但又怕辞职者不配合工作(因为总监人品不行,经常有销售辞职之后,不告知原客户信息就走了),所以设立如下制度(说白了就是拖欠你一个月工资),请问是否合理?

制度:——“提出离职日期(假设在7月2日)在当月发薪日(7月10日)之前,冻结上月工资(6月份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成之后,薪水由次月发薪日(8月10日)发放。提出离职日期在当月发薪日(假设是7月15日)之后,冻结当月(7月份的)薪水,离职手续办理完成之后,薪水由离职生效日期(8月14日)的次月发薪日(9月10日)发放。

  1、单位应当在离职的当天结清所有的报酬和费用,如果单位拒绝结清,则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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