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5条与第205条里的抗诉有什么区别吗?抗诉明明是上级检察院因下级法院的错误问题而对同级的

抗诉明明是上级检察院因下级法院的错误问题而对同级的法院提出的抗诉,但刑诉第185条怎么会是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呢?可以详细解释下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85条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此时启动的是二审程序。而205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此时启动的是再审程序。
抗诉(185条)的具体程序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法院所作的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不服,此时需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因此,抗诉是同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简而言之就是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抗诉。
审判监督(205条)的具体程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的抗诉启动的是再审程序,区别于185条的抗诉),简而言之就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向同级法院抗诉。
其实只要弄清楚两个抗诉所启动的程序是不一样的,就可以明白为什么检察院的级别是不同的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1
提问者引用的是原97刑诉法法条,对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分别是221条和243条。这两个法条分别是关于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规定,不是一回事。
221条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本级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审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卷宗材料移送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对全案进行审理和判决,属于二审程序。
243条的抗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通过提出抗诉进行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其区别:
1、法律程序不同,前者是二审程序,后者是审判监督程序;
2、判决的效力不同,前者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后者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提起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后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
第2个回答  2011-05-20
刑诉第185条规定的是指同级检察院申请上级检察院对上级法院提起抗诉。
第3个回答  2011-05-20
第185条的抗诉是对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第205条的抗诉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追问

185条的抗诉只是当事人申请,并非检察院依职权提出来的吗?

追答

不,是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当事人如果觉得不当直接针对一审上诉就可以了。

第4个回答  2011-05-20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已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核后决定是否应当抗诉。
可见,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是提交给上级人民检察院来决定是否应当抗诉,并按照第204条的规定来进行抗诉。
因此,严格来说,185条和205条并不矛盾。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