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 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 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 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 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1、避免偏私原则
避免偏私原则, 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 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 其本意是要求纠纷的裁判者应当在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同样的对待。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 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程序中立的实质是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 居于客观的立场, 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决定。可以说, 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显然,这样的要求, 无论对于司法性程序还是对于非司法性的程序都是适用的。
2、行政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 表达自己的意见, 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参与原则是现代社会中民主参与理论发达的产物。长期以来, 议会制度及其与此相关联的选举、罢免等制度是民主的标志, 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然而, 这种代议民主制毕竟是一种间接民主制,是对民主妥协的结果, 在其实际运行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 直接民主制无疑成了民主制发展的重要内容。而行政参与即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的运作过程, 正是直接民主制的重要体现。同时, 随着20 世纪后行政权力的急剧扩张,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结构已经发生变化, 行政而非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政府的行政权力控制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因而, 从法律上保证公民积极地参与行政过程, 也是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 即"被听取意见的权利"。
3、行政公开原则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公开原则的主旨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因此公开原则长期以来就一直被视为是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行政公开即行政的公开化,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 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如果说参与原则是使相对人实现"为"的权利的话, 公开原则便是满足相对人"知"的权利。"知"是"为"的前提,"为"是"知"的目的, 两者具有紧密联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