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的同时去糟存精。
民族风俗习惯是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具体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婚庆、节日、禁忌、礼仪等许多方面。民族风俗习惯与一个民族的心理、文化、思想感情有着密切联系,具有敏感性的特点,一个民族往往会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态度看作是对自己民族的态度。因此,尊重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关系到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加强
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尊重各民族的平等
权利,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由该民族的干部群众去决定,别的民族或个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任何民族不能以自己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同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
国家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有许多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从事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对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给予充分的尊重,还从政策上扶助
清真食品业的发展; 对少数民族
传统节日给予相应的假期; 对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给予尊重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刑法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对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除了以上所讲的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之外,还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政治权利的保护。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各民族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其中对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给予了特别的保护。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至少有一名以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选举法规定,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对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给予特别的安排,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可以适当降低。法律保护少数民族担任公职的权利,少数民族人员竞争民族
自治地方政府和民族事务机构的公务员岗位时给予适当照顾。
二是经济权利的保护。对经济权利的保护,就是对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的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改善生活采取了许多特殊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专项资金、实行政策倾斜、组织对口支援、进行扶贫开发,等等,保证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各地区共同富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三是文化权利的保护。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与民族的历史、情感、心理紧紧联系在一起,也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国家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
传统文化。
四是接受教育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国家采取多方面措施,如:举办主要为少数民族服务的各类学校如民族学院、民族中小学; 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模式、办学体制,在贫困和偏僻的地区设立寄宿制学校; 推广“双语”教学。在大中专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分录取等等。
五是其他权利的保护。如少数民族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健康权利、就业等等,都给予了全面的保护。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石。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