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公安局以涉嫌金融诈骗被刑事拘留的,原因是一个朋友问我借车,我就向另外的朋友借了一辆车(写了租赁协议,并附了押金和租金)给我问我借车的朋友(没有写字据,没有收钱)。结果车被我那个借车的朋友开走至今为还。已经有一年多了,我到派出所报案不能立案未被受理,说这是民事案要到法院。而车主把我告了,却立案受理了,有人说这是车主公安局认识人,通了关系才立案的。所以我就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了30天,以证据不足出来后给我办了取保候审。在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没有来提审我一次。我想请问公安机关这样做,尤其是取保候审是否合理,合法?谢谢
你好,非常感谢你的答复。在看守所出来时承办民警对我说要多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在从看守所到派出所路上我问警官我是否可以告问我借车未还的人,答复是不可以,只能到法院,说我和问我借车的人和我和车主之间是一样的性质,我就问了,那为什么可以把我刑事拘留而不能立案抓借车不还的人?他没有回答,只说了因为我和借车不还的人之间没有借车协议!请问派出所为什么可以对我立案,而不接受我的报案要求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