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目前非常普遍,要分几种情况处理: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如果属于彩礼,则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如果符合返还条件,则予以返还;
其次,判断是属于赠与还是借贷还是不当得利?进而主张撤销赠与、以借贷或者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主张撤销赠与或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具有赠与或借贷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撤销的法定或约定要件,如果不能完成该举证责任,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如果主张不当得利,则举证责任就被分配到了被告方,被告方需要完成是其他法律关系或者本身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即采取了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以及即使不构成赠与,本身也不构成不当得利的诉讼思路,最终达到迫使对方撤诉的目的。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及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