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轻伤二级,三个轻微伤检察院会不会公诉?

如题所述

 轻伤害案,一般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由法院管辖,特殊情况,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
  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由法院管辖(自诉);对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1998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轻伤害案件作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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