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扩展资料:
服务收费:高校为学生提供自主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服务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立即收取,不与学费统一收取,禁止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取免费服务。
学院以学校或学院(系、学院、中心等)的名义,自愿向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服务,并向他们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制定,报当地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