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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7年的11月初同公司办理完工作的交接,公司承诺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结算工资,但到现在还是没有消息,我一再向公司人力资源及相关部门询问,得到的解释是离职表要在各个部门的领导处签完字后,交到人力资源人员手中,他们看到表后才能给结算工资,半年的时间了,也没有受到,所以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直到现在还是没有明确答复,我该怎么做?
离职交接工作时应当同时结算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
扩展资料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支付时应遵守以下几点: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5、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9、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法中没有规定离职后多久把工资结算完的规定,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予结清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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