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对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对方全责,因为碰撞不算严重,当时执勤民警就说拍照然后直接快速理赔,但快速理赔定损属于二类修理厂价格。我的车才买没多久,跑了不到7000公里,心里不舒服想去4S店修。但对方当时不认差额。最后去交警大队,对方同意负全责,交警协商后同意让我去4S店修理。因为损伤在后保险杠部位,而且属于塑料材质,无法打磨,但对方保险公司定损只定在修理的价格内,无法更换。我现在想更换,但对方也不认,说他们只同意保险公司定的价格,定多钱就是多钱。我该怎么办。。还是个新车啊!
主要是新车,保险杠的塑料材质会有痕迹,打磨的话听4S店维修人员说只是给上面涂一层呢子~下次可能轻微碰撞就会裂开。出于刚买的新车,心里肯定不愿意。所以希望能得到更换。对反全责不是就应该保证我的利益不受损害吗?保险公司定的损根本不够换的,可对方却一分钱不愿意自己出。只有走民事诉讼这一条路吗?。如果是,请问我都需要做怎样的准备呢? 还有,其实不属于严重碰撞,主要是心理不舒服,对方态度就是只认保险的,我有必要去索取所谓的车辆贬值费吗?成功机会有多大?
车被别人追尾了,对方全责,对方保险公司定损满足不了己方要求的,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赔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保险只能依法赔偿,不可能绝对满足你的要求,车辆损坏后修复后与原来有差别是正常的,只要性能恢复就只能认了。要贬值费、折损要赔多少?对方付多少?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