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学应届毕业生,找了份工作,保护劳动者权利有何法律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如题所述

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三、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

(1) 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 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3) 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

(4) 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

(5) 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6) 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

(7)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8) 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9)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10)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查看用人单位是否经过法定部门登记、备案及注册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不然,有可能出现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的问题。

二是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劳动合同必须的条款有: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求职者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事项。除此之外,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三是合同条款应当细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当是标准工资,所谓标准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而不包括加班工资、效益工资和资金等内容。工资的计算方式要明确,特别要注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拖欠工资的后果应当明确。

四是违约责任要具体明确、合法公平。求职者应注意自己承担违约责任是否过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2-20
1、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第2个回答  2010-12-22
看那些条条框框太累,过来人,简单说
看公司,签合同
合同上写的一切都将生成法律保护,当然约束你得多,你别妄想在合同中找到对你有利的条款或者乱改条款(高质量人才除外),即使你找到了,也是国家统一的福利待遇,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在合同中表明也不同,但大致上主要注意1.薪金待遇,工作时间,2,节假日标明,加班怎么算,3.工作地点,工作性质,4,保险,(别看这个不常用,其实很重要)5,合同时间,
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这些就足够,以后自己也就明白需要的是什么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1-02
好好看看《劳动合同法》,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方面的规定还是比较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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