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第三次劳动合同的问题

在深圳的劳动法中,连 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两次都是在08年以后签的),第三次时如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企业是不是必须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如劳动者提出要续签第三次,而企业不续签,要怎么赔偿了?

1、劳动法并非只在深圳适用,全国适用。2、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如果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3、如果劳动者愿意签订,但单位不签订,则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每年一个月工资的工龄补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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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4
签过两次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提出辞职,企业应该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企业不予签合同则为企业方终止。需要赔偿劳动者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10-12-23
年满十年的按照无限期劳动合同处理,未满十年的,按照工作年限赔偿对应月工资作为i失业赔偿金。
第3个回答  2010-12-2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不续签,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依照本法四十七条支付两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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