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的劳动法中,连 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两次都是在08年以后签的),第三次时如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企业是不是必须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如劳动者提出要续签第三次,而企业不续签,要怎么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