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出租房地产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宜!!

很多时候受理的抵押贷款,抵押物都是已经出租的,是否出租人(亦是借款人)、承租人、贷款人应该签订一份三方协议。?

在签订三方协议时,三方协议中有这样一个条款“若借款人违约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理抵押物,承租人不得阻挠、对抗(即使处理抵押物时也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间),由此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装修损失)由借款人承担”。承租人看到这样的条款,一般都拒签该三方协议,理由是“借款人连银行的钱都不能还了,还能拿什么赔我的损失”。(特别是遇到比较大笔的贷款的时候,抵押物面积大,承租方租赁期限长,且投入(特别是装修)资金也多的时候)

个人认为承租人的理由也是道理的,而且法律上也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说法。

请问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是修改三方协议内容?还是。。。。若修改,该如何该才妥当?

买卖不破租赁 不是说法,而是事实!
这个让抵押去沟通,这种合同是银行内制式的,没有道理可讲,除非总行法规开眼!
但是这个可能性很小!
制度上有要求 的一定要签,签不下来就别贷,不要为了业绩去明面上违反制度,哪怕你是对的!
跟承租人明说,这个协议是不合理的,其实也是无效的,但是银行要求就是这样,如果你也有贷款的话,你就能理解,如果没有贷款你可以找你周围朋友问下!“买卖不破租赁”所以签了是对你不会有任何影响的!
工作作不下来就让抵押人去做,再做不下来让抵押人自己想办法!
这个算是行规了,等待商业银行率先突破,不过突破了意义也不大,贷款人一般只认利息,这种合同条款也只在打官司的时候扯皮用;除非是存心想骗贷的,才会研究这些条款,如果这个,你的这个客户还有价值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4-17
我所在银行,也有规定类似的三方协议.我个人有以下意见:
租赁是法定优先权,同时三方协议对承租人显失公平,法院是否支持不确定.
对于租赁存在的风险,个人认为主要是核实租赁协议的真实性,可要求租赁双方在租赁协议复印件上面签署相关意见。同时注意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存在的风险。租赁的存续对抵押物处置的风险,并不是太大。注意原租赁协议对承租人装修投入在租赁期满时是如何约定的,若是由出租人承担,则最好双方确定相应价值,并在计算抵押率予以剔除。追问

"注意原租赁协议对承租人装修投入在租赁期满时是如何约定的,若是由出租人承担,则最好双方确定相应价值,并在计算抵押率予以剔除。"
您说的在计算抵押率予以剔除是指把评估价值里装修那部分剔除?若租赁协议没有规定装修投入在租赁期满时处理,又怎么办?
还有“可要求租赁双方在租赁协议复印件上面签署相关意见”可否明示是什么意见?

第2个回答  2011-04-28
1.作为银行来讲,约定承租人在银行行使抵押权时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是必要的,否则变现可能会有较大困难。
2.要考虑租赁期限,如果期限长于抵押期限,要慎重。
第3个回答  2011-04-28
关注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
第4个回答  2011-04-21
出租的房子作抵押,要求承租人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就可以进行正常抵押和贷款了。这个我操作了很多,本公司办理质押、抵押、放款快、利率低、可当天放款。走银行。手机见用户名追问

请问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若处理抵押物且处理抵押物时还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足够资金购买抵押物,那承租人装修和经营等损失又由谁来负责赔付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