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受理的抵押贷款,抵押物都是已经出租的,是否出租人(亦是借款人)、承租人、贷款人应该签订一份三方协议。?
在签订三方协议时,三方协议中有这样一个条款“若借款人违约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理抵押物,承租人不得阻挠、对抗(即使处理抵押物时也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间),由此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装修损失)由借款人承担”。承租人看到这样的条款,一般都拒签该三方协议,理由是“借款人连银行的钱都不能还了,还能拿什么赔我的损失”。(特别是遇到比较大笔的贷款的时候,抵押物面积大,承租方租赁期限长,且投入(特别是装修)资金也多的时候)
个人认为承租人的理由也是道理的,而且法律上也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说法。
请问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办?是修改三方协议内容?还是。。。。若修改,该如何该才妥当?
"注意原租赁协议对承租人装修投入在租赁期满时是如何约定的,若是由出租人承担,则最好双方确定相应价值,并在计算抵押率予以剔除。"
您说的在计算抵押率予以剔除是指把评估价值里装修那部分剔除?若租赁协议没有规定装修投入在租赁期满时处理,又怎么办?
还有“可要求租赁双方在租赁协议复印件上面签署相关意见”可否明示是什么意见?
请问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若处理抵押物且处理抵押物时还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足够资金购买抵押物,那承租人装修和经营等损失又由谁来负责赔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