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吴邦国明确指出:“今年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要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定精神卫生法、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三是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和修改法律配套法规,做好法律、法规清理后续工作,重点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完成对现行司法解释的集中清理任务。”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并称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强制法早在1999年前后纳入了立法者的视野。当年3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开始了起草工作,并于2002 年形成了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稿。2005 年12 月26 日, 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一次审议时, 不少委员就对立法时机是否成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2007 年10 月25 日第二次审议时, 仍然有委员主张暂缓立法。而按照立法法规定,如果搁置审议满两年,法律案将会成为废案。所以,作为行政权力的一部重要法律,最终被打上了“命途多舛”的标签。2009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新拆迁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这是限制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有力例证。1999年3月,有关部门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并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其中关于“行政强制由谁设定”等核心问题的争议,是法律未能出台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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