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两个小孩而双方要求离婚时,法院判决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若夫妻双方已经通过协商协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并协议确认的,或者在有效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离婚后父母双方有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2、两个孩子中若有处于哺乳期或两周岁以下的情况,法院应当依法判给母方抚养,如果母方患有严重疾病等无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况时,法院可以将其判给父方;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在争取抚养权上有争议的情况,可以适当尊重小孩的意见,法院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德等因素并做出合理判决。
4、父母中一方存在有严重久治不愈的疾病、吸毒、家暴、酗酒等等情况,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法院应当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