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标人被废标后,后面还有三家合格投标人(包括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和第四家未成候选人),招标方没有什么理由强行重新招标,请问这是否合法合规?
招标书中有段说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这个我查过,现在我想了解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是否可以重新招标?如果强行重新招标,是否对合格投标方负责赔偿?有哪些需要赔偿?
追答①重新招标是依法进行,无所谓“强行重新招标”。
②大多数招标项目是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监管的,重新招标需要经过审批。
③本身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论招标项目是否正常完成,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赔偿。
④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因,导致招标项目不能正常完成的,招标人可以向其提出索赔。
所以,正常情况下,你方只能接受招标方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