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1、公民的平等权。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8、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