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
第一章主要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主要明确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予以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中必要的管理、服务制度和措施。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以及本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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