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从2005年开始在上海某公司任职,合同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怀疑公司未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天均为12小时上班,加班工资没有,劳动保险为工伤保险,且未见到保险凭证(怀疑未办理任何保险),而合同上公司签章处为公司注册所在地温州,加班的凭证只有我老婆单方面的每天的签到表(没有公司方面的签字证明人)。请问我老婆能有多大把握要回拖欠的加班工资?
签订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的是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法定假日换休。
现在不是出台了司法解释吗?好像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加班证据在用人单位,那就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不知道,我说得对不对?
解释 是这样的,往往用人单位会用各种理由推脱,或者伪造,你根本无法追查,必须有第3方介入,由其代理。你如果真要较真,建议你去找个律师当面和其交涉。不过毕竟你是个人和公司打官司本来就是弱势,我国目前对弱势群体官司缺少立法保护,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虽然有些能胜利,不过大多数陷入无休止的车轮战,而且%100不久就被用人单位就解聘。给你两条建议
1 找律师当面何他交涉,你个人是很难取得证据的,而且你也不会证据保全。
2 找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对你有帮助
老子本来就不打算再继续这公司干了,反正现在劳动仲裁免费,如果能拿到该属于我的加班费,那为什么不拿呢。
不管怎么样,还是谢谢你,分送上,请笑纳
签订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的是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法定假日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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