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中: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请举些例子,,我不能理解。

假如 甲叫乙保管一台冰箱 第二天乙便向丙谎自己是以甲的名义 来向其签订卖冰箱的合同的,丙觉得冰箱可以购买,于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这个买卖合同是 无权代理合同 效力待定

假如 甲叫乙保管一台冰箱 第二天乙便向丙谎自己是冰箱所有权人 愿意卖冰箱给丙,丙觉得冰箱可以购买,于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这个买卖合同是 无权处分合同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合同 和 无权处分合同 在这里最大的区别就是 看中间人是以何种形式签署合同的
区别:
无权代理合同 虽然中间人是无权进行代理的,但是终究属于民法中“代理”的范畴,所以合同签订后,合同的主体是 甲 和 丙。无权代理人是乙,他不是合同主体!所以第三人丙有催告权,要求甲对合同进行追认,当然甲可以拒绝追认,此时合同性质 由效力待定转为无效。
无权处分合同 合同的主体是 无权处分人“乙”和 丙 此时丙没有所谓的催告权 因为丙此时认为乙是所有人呢~此时合同效力待定,但是甲知道事情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这个合同! 如果丙是善意的 并且实际取得了一般动产(不包括 汽车 航空器等),那么丙就善意取得了这个物品,此时即便甲撤销了这个合同,仍旧不影响丙对于这个动产的取得,理由很简单 我们国家民法体系由于没有承认 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按照物权行为的有因性,合同一旦被撤销,物权变动需要恢复到先前的情况,即恢复到乙尚未将动产交付给丙的状态;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它强制性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 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这一动产后,原所有人的损失,则需要向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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