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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在追认到达之前行使...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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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在追认到达之前行使。
2、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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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看法
第1个回答 2011-06-27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2个回答 2011-06-27
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在追认到达之前行使...
追认通知未发出之前行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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