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轻微骨折需要做伤情鉴定吗

大家好,我是洛阳涧西的,我老婆在6月14日下午三点多的时候去上班,在路上被一辆拉液化气的货车撞伤了,对方的司机给我们找一辆三轮车带到103(中建)医院治疗,由于伤口较深缝了两层,共6针,对方说我们通知了事故科就不出医药费,我们当时缝完针就回家了,由于小孩正在哺乳期就没有带药,可是晚上又痛的厉害,所以我们在第二天上午(6月15日)去第一中医院就诊,经X光诊断为右腓骨疑似骨折,让我们住院治疗,住院第一天对方车主给我们补交了500百元住院费,第二次来的时候就一直催我们出院,可是我们没办法出院,对方就态度急转,对方还找到黑社会人员对我们打电话威胁我们,在事故科也一直谈不到一起,对方现在是一分钱也不想花,可是我们到现在已经花了一千多了,现在事故认定书以下,对方全责,我方无责任,事故科让我们三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下一步要怎么办

伤残鉴定一般要等病情稳定(一般认为是出院之日)后3个月才可以做。
做伤残鉴定时你需要携带相关的病例、片子到专门的司法鉴定所鉴定。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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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5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伤情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对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三日内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而不是三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25
实在不行,自己垫付医药费,治疗好后,要求赔偿
第3个回答  2011-06-25
你可以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06-29
既然责任认定出来了对方全责,那么先把自己的病看清楚,对方不垫付医药费,只能自己先垫付。等出院完拿着责任认定,以及治疗票据,要求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和出院小结,一起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赔偿范围包括,你的医疗费,误工费,如果有护理的还有护理费,以及其他在事故处理中产生费用,如交通等费用一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时限有一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算,不是你说的三天,交警告诉你的三天应该是交通事故复核的时间期限。
根据你说的伤情鉴定,是作为案件定级的标准,你情况要达成重伤,对方有无证、逃逸、严重超载、饮酒后驾车、车辆报废等情况之一才能产生作用,以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但是你说伤情就身体创口缝六针应该不当到3厘米,够不成重伤,所以鉴定没有实质意义。
有可能你说伤情鉴定,是指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作为事故赔偿重要依据,但是这个鉴定不是看伤情,要看治疗后情况,是否对你的生活、工作、社交活动造成影响,根据你说的情况只是一处骨折,腓骨骨折加以固定,一段时间就可以恢复正常行走,应该够不成评定伤残的等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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