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生是对学校招生计划的补充,学校的录取方式是以志愿为顺序,以分数为依据,择优录取,招满为止。此外,有些考生和家长希望进入理想的学校,即使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也强烈要求进学校学习,对这种情况,学校也会考虑他们的需求,这部分学生也叫择校生。
有三种理解:
1、是否“选择学校”。
“择校生”的必要条件是要有“选择”的操作或动作,只要是“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也就是选择的学校不属于“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不论分数高低,都属于“择校生”。
2、根据分数(成绩)的高低确定是否是“择校生”。
与所有高中校干和招生人员的理解是一致的,也就是,一处高中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70%是统招生、30%是择校生;按中考成绩来划分,被学校录取的成绩较高的70%的学生是统招生,成绩较低的30%的学生是择校生,与是否存在“择校”动作无关。
3、是对“择校生”的完整正确的理解。
择校生是指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并且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这部分学生除按规定缴纳正常学费、课本费等费用外,还应按培养成本一次性缴纳择校费 。
扩展资料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消除人为扩大学校差距的做法,才能真正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1、全面落实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
办好每一所学校,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解决“择校”问题的根本手段。当务之急是要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特别注重对薄弱学校的扶持,通过设立薄弱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做到薄弱学校建设资金优先安排、重点保证,努力缩小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差距。
2、加快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努力促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择校”在很大程度上是“择师”,因此,加快推进教师交流制度的建立,均衡配置教师资源,是解决“择校”问题的关键环节。随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落实,特别是随着教师管理权限上收到县(市、区),为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进教师交流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3、积极探索招生方式改革,有效发挥政策调节与导向功能。
为体现义务教育公平、公正原则,缓解“择校”压力,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招生原则的基础上,改变单纯依靠“电脑派位”的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优质初中的招生方式改革。
鉴于高中招生方式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将会产生直接影响,有必要继续关注高中招生方式的改革试验,鼓励将优质高中的部分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初中学校,淡化学校之间的生源竞争。
(1)、初中招生指标按比例分配。部分地区设计将办得较好的初中的全部招生指标或部分招生指标,根据小学在校生人数,按比例分配给附近的各个小学,完善选送程序,增加透明度,实行社会监督。
(2)、高中招生指标与初中办学水平挂钩。高中通过推行升学指标分配与初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结果挂钩的办法,逐步减少择优比例,扩大定向分配生的比例,以此改善薄弱学校的生源状况,淡化考试竞争,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随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这样的法制环境和政策背景下,逐步化解义务教育的“择校”矛盾迎来了一个非常有利的时机,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本解决“择校”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择校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