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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试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区直部门面试相对集中组织)。具体时间、地点提前一周由面试组织实施部门,通过在其公共网站发布公告或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者,并做好通知记录。
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先行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同时兼报特岗教师的,不再参加特岗教师招聘。
2.面试的方式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单位的实际和岗位的需要,可采用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内容。面试考官不得少于7人,其中招聘单位的考官不得超过3人。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面试,专业考官不得少于70%。面试方案须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实施。
3.面试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面试专业题分值不低于70%。各岗位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百分制)的,取消招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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