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
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
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
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
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
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
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
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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