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索赔材料标准
序号 材料名称 获取渠道及标准
1 保险单正本 承保时由保险公司交给投保人留存。
2 索赔申请书 报案时填写,填写标准见样本。《索赔申请书》需有报案人及被保险人签名,非私人车辆应加盖被保险人公章。
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由交管部门提供,证明内容应包括出险时间、地点、车辆牌照号、事故经过、责任划分及赔偿结果。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由交管部门提供。“调解书”中应列明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或分摊金额,主次责任的应明确责任比例。
5 三者的赔偿收据及损失清单 三者受损车辆的赔偿凭证由交管部门提供,对非车辆损失如:电杆、树木、建筑等,承修单位提供修复费用清单及正式发票。
6 修车发票 由承修单位提供。发票的台头应注明车辆的车牌号。发票应为维修行业正式发票。
7 施救费票据 由施救单位提供。其发票应为税务部门核发的有效发票。并注明使用车辆类型、吨公里数及施救内容。
8 行驶证复印件 自行复印。行驶证正证、副证均须复印。年检印章模糊的影携带原件以备检验。盗抢案件应提供行驶证原件。
9 驾驶证复印件 自行复印。行驶证正证、副证均须复印。年检印章模糊的影携带原件以备检验。
10 驾驶员会员证复印件 自行复印。行驶证正证、副证正反面均须复印。
11 赔款收据 保险公司提供样本。被保险人签字(个人)或盖章(单位),领款时交保险公司。
12 伤病诊断证明、病历 由治疗单位提供。治疗单位应是交警队指定医院。转院治疗的应提供转院证明或交警队的确认证明并加盖交警队公章。
13 医疗费用单据 由治疗单位或受害人提供。其医疗费用应为结案前发生的,且票据为税务部门印制的有效票据。
14 交通事故评残证明 由司法部门的“伤残评定委员会”提供。
15 抚养证明、赡养证明 由公安部门提供。注明家庭全部成员构成(包括已婚人员)及相互关系,复印户口卡片加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16 死亡证明 由法医或医院提供。派出所提供销户证明及死者身分证复印件。
17 误工证明或护理证明 由伤者方提供。证明上应注明月工资标准,误工天数并加盖劳资部门公章,月工资收入超出纳税标准的需提供相关纳税证明。
18 车辆购置附加费原件 购车后由附加税征稽部门提供。索赔时需提供原件。
19 购车发票原件 汽车销售商提供。二手车需提供交易票据。索赔时需提供原件。
20 被盗车钥匙 需提供原车钥匙。原钥匙丢失或补配的需写出丢失经过。车钥匙丢失免赔5%。
21 盗抢车辆未侦破证明 公安局提供。证明上应加盖丢失地派出所、分局及公安刑侦局(原公安五处)公章。
22 养路费停缴证明 养路费征稽部门提供,注明停缴日期加盖公章。
23 车辆丢失登报证明 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丢车声明。需提供带报头的报纸原件。
24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签发。
25 存车场厂发票 由存车场厂提供。
26 权益转让书 被保险人加盖公章,私人车辆需签字。
27 盗抢车辆封档证明 交管局车辆管理所提供。
28 被保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自行复印提供。
29 行驶证原件 车辆管理所签发。
30 火灾证明 由公安消防部门提供。
31 暴风、暴雨等证明 由气象局提供车辆受损时间的相关暴风、暴雨的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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