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对方全责,我方自己开车去
4s店修车,油钱和打车费可以作为交通费向肇事方要求赔偿,但不应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我方赔偿。同时,我方应向肇事方需要提供正规的的凭证或发票,证明该费用的产生与交通事故造成的结果有直接关系。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要通过交强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发生车祸,对方全责,我方自己开车去4s店修车,油钱和打车费可以作为交通费向肇事方要求赔偿,但不应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我方赔偿。同时,我方应向肇事方需要提供正规的的凭证或发票,证明该费用的产生与交通事故造成的结果有直接关系。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要通过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具体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
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级伤残按照20%计算。
另外,还可以请求
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等。
情况不同,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