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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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6/06 21:57 万国学校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本专题分析了国籍、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内容与特点。
本专题未特别说明,均为《宪法》法条。
(一)国籍
1.国籍概述
(1)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2)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一国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其回国。
2.国籍的取得
(1)出生国籍
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我国采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辅的原则,具体如下(《国籍法》第4-6条):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例]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
A.赵某,出生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父亲为英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法国公民(根据法国法律,钱某出生时获得法国国籍)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答案] A、D。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取得中国国籍的,不得具有外国国籍。在选项B、C,当事人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当然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也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2)继有国籍
继有国籍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国籍法》第7条)。
3.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籍法》第9条)。
(2)中国公民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国籍法》第10条),但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国籍法》第12条)。
(3)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法》第13条)。
4.受理国籍申请机关和审批机关
(1)受理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国籍法》第15条)。
(2)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国籍法》第16条)。
[例] 根据现行国籍法,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应当提交给哪个机关?( )
A.在国内,为当地的市、县公安局
B.公安部
C.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D.外交部
〔答案〕A、C。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概述
1.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概念
(1)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①基本权利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
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
(2)公民基本义务
①公民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②公民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公民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2.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
(1)消极的防御权
消极的防御权是指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一般不需要国家以积极的方式予以保障,国家仅负有不侵害该项权利的合法行使的义务,以及在该项权利受到侵害予以救济的义务,比如政治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2)积极的受益权
积极的受益权是指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比如受教育权、劳动权。
[例]下列哪些基本权利属于积极受益权?( )
A.劳动权
B.物质帮助权
C.财产权
D.受教育权
〔答案〕A、B、D。
3.人权与公民权
(1)人权
①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②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天赋的,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通过斗争取得的。因此在阶级社会里,人权总具有阶级性。
③人权实践总要受到一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
④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而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是生存权的保障。
(2)公民权
公民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人权是公民权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特点
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
(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法律保护的权利(《宪法》第33条第2款)。
(2)平等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义务的对等。
(3)平等,并不绝对排斥差别对待,只不过该差别对待必须有适当理由,并且其差别对待必须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4)“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活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以及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
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推荐为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二者合称为选举权利。
特别注意:选举权利也包括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例〕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
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本事”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答案]B、C、D。根据《宪法》第34条和《村民委员会法》第12条,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就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A选项的李小波不满18周岁,依法不享有选举权利,因此不能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D选项的丁长生尽管犯过罪,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享有选举权利,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2)诉愿权(参见《宪法》第41条)
①诉愿权是指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和申诉权以及取得国家赔偿权。
②诉愿权,不仅是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时的防御权,而且也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性权利。
[例]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
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案]A、B、D。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选项A、B、D正确。选项C中的“任何国家机关”错误,应是“有关国家机关’,并非任何国家机关都有权处理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政治自由(《宪法》第35条)
①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②政治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是保障公民能够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属于“表达自由”或者“精神自由”。
[例]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答案〕A、B、D。很显然,C选项属于政治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依法不再享有。
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
(1)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2)宗教信仰作为精神自由,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受非法干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3)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上平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①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包括公民的人身活动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外,还包括身体权、人格尊严、住宅权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人身自由(《宪法》第37条)
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人身自由,依法可以限制或者剥夺,但必须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理由、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或者批准,并由法定机关执行。
(2)人格尊严(《宪法》第38条)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3)住宅(《宪法》第39条)
住宅权是指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占、损毁、侵入、搜查或者查封等的权利。住宅权是与人身自由有关的权利,是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40条)
对通信进行检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②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检查;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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