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龙头企业

我现在已经成立了一家粮食公司,想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想了解一下,申办龙头企业需要哪些必备条件,需要找哪些部门联系` 哪位知道的帮帮忙啊!
不是内行的可能听不太懂,我说问的是农业发展银行不是有一批提供给粮食产业的贷款嘛,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拿到农发行的这笔待款?

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龙头企业涵盖三个产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可以是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它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肩负有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扩展资料:

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走市场的,都可以当龙头。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的文件规定,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的标准:一是我国东部地区的企业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

近3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二是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带动能力强,产加销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

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四是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重点龙头企业应建成管理科学、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现代企业,成为加工的龙头、市场的中介、服务的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龙头企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申办龙头企业: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农业、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合作者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中部地区3000户以上,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已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2个回答  2009-04-19
不是说你想成为什么就是什么
而是说当你的实力达到那种境界
不想成龙头,别人也会内心认同你是龙头。
如果要的是虚名,不见的会很好。
第3个回答  2009-04-19
龙头的意思你懂吧?等你的实力在同行业排在市里的数一数二的时候再去考虑吧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和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实行评议评分制。
  第四条 按照优胜劣汰竞争准则,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凡申报企业和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凡符合《试行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八条 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1、申报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请示;
  2、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即可);
  5、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和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6、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盈亏等情况);
  7、企业贷款额最大的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8、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9、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订单、协议等契约的复印件(提供契约的数量要占企业与农户所签订契约总和的10%以上,并附上签约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10、区农业局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和农户增收情况,以及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情况证明;
  11、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12、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户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代表企业面貌、档次(厂容、厂貌、生产线、产品等均可)的多媒体光盘。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2、4、5、6、7、8、9、10、11、12项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区农业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由区农业局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申报,并附上区财政局出具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承诺函。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底前由区农业局将申报材料(一式八份,用A4纸打印装订)统一报市农业局。
  第三章 考核和监测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市农业局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100分制,具体计分标准为: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有2000亩以上固定的生产基地,或年自繁自育出栏肉猪2万头以上,或出栏禽苗2000万只以上,或自养出栏肉禽100万只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主要加工原材料产自本市,且年加工销售额1亿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年农产品交易额5亿元以上,符合以上其中一项标准的计40分,低于标准的计0分。
  (二)企业带动本市农户500户的计12分,每增加50户,加计1分,最高18分;低于500户的计0分。
  (三)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增加纯收入800元的计8分,每增加100元,加计1分,最高12;低于800元的计0分。
  (四)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5%以上的计5分,低于95%的计0分。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计5分,高于60%的计0分。
  (六)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特殊情况除外),银行信用较好的计20分,以上其中一项不符合的计0分。
  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区农业局是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工作,每年1月底前须向市农业局报送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须接受区农业部门的跟踪监测和管理,每年年底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区农业局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和总结材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四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经考核,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的,根据市政府当年安排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额度,由高至低择优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考核综合分在80分以下的,取消其“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牌匾,不再享受奖励政策和其它优惠政策(如是省级或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 企业被认定为“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才有资格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省和国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自然享受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政策。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被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特别注明的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及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正在考核、评审和认定的,终止考核、评审和认定;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取消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凡舞弊的企业,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的变更,要在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报市、区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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