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7-11
法律咨询
孙某在驾驶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造成孙某的汽车及车上其他人员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孙某为醉酒驾驶,应负全责。孙某去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孙某醉酒驾车为由拒绝。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答疑
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所有上路车辆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醉酒驾车引发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比率很高,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经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为由,除垫付抢救费外,对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那么醉酒驾车出事故,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此可见,除“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在内,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酒,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来承担。只有在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可免责,否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而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相抵触,故保险公司除垫付抢救费外,其他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也应该赔偿。